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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作者:时间:2014-11-24浏览次数: 59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教育部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等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3人)和学生会学生代表(2人)等共9人组成。其中: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任主席、副主席。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院委任。学生会学生代表由团委推荐担任。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常任委员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做出处理决议,并送达申诉人。

第六条学生认为学院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视申诉情况,主席随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其它事项的决议以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本办法于20141020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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