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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11-24浏览次数: 92

(关于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及处理细则)

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考核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一条 关于考试违纪的认定

(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MP3等电子设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擅自分拆考卷,有作弊企图者或多要、多答试卷者;

4、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传、接物品或擅自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品或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6、课程考核合格后,擅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

7、在考场内,喧哗、吸烟、干扰考试正常进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8、不服从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

9、考试期间,在考场外无故逗留,经考务人员劝说无效者;

10、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

1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及造成他人偷看试卷机会者;

1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3、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未交考卷或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5、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者;

16、在考场内、外为他人提供作弊机会或协助他人作弊,但未构成作弊结果者;

17、辱骂、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

1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 考试违纪性质的认定

1、凡违反上述第1-3条规定者,认定为情节较轻;

2、凡违反上述第4-918条规定者,认定为情节较重;

3、凡违反上述第10-17条规定者,认定为情节严重;

4、凡累计违纪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 考试违纪的处理

1、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考试工作人员对该考生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认定为情节较重的,考试工作人员对该考生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责令其改正;

3、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条关于考试作弊的认定

(一)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开始之后,夹带、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包括手机、电子辞典、MP3等电子设备)中的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

4、在考试过程中,以发送短信、传接纸条或其他信息载体等方式由考场内向考场外或由考场外向考场内传递信息者;

5、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6、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或接受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7、进入考场后,在书桌、椅子、各类证件、身体各个部位等处画写、藏匿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8、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9、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作弊行为者;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或试卷被他人强行拿去,但不举报者;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BP机等各种通讯设备作弊者;

1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4、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

15、伪造或协助他人伪造假考试证件或携带假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者;

16、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者、在考场外见到考试试卷并参与答卷者;

17、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严重辱骂、威胁、殴打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

18、 考试结束后,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19、其他作弊行为。

(二) 考试作弊性质的认定

1、凡违反上述第1-919条规定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作弊行为严重;

2、凡违反上述第10-18条规定者,认定为作弊行为较重;

3、凡累计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认定为作弊行为严重。

(三)考试作弊的处理

1、考试作弊行为,一经确认,即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学士学位;

2、认定为作弊行为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认定为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关于监考人员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由教务部或者其所在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及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一)在考试中如发现监考人员迟到十分钟以上或者监考时未履行职责者,将根据事实进行责任事故等级认定

第四条关于考试管理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考试管理人员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由教务部或者其所在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舞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第二部分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未能告知考生或者考生拒不签字的,应当在考生违规记录上载明相关情况;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六条考生违规记录经巡考签字认定后,报送教务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教务部发现本办法所列工作人员违纪情形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务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考生对教务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受理复核申请的考试管理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审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部分附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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