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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时间:2014-11-24浏览次数: 11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注册学生。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面向品学兼优学生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综合奖学金。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评审条件

1.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参评期内无通报批评和各种违纪处分。

2.学习勤奋、刻苦;评奖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参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管理及发放办法》)优秀,学年内无考试、考查课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并获得院级以上个人奖励;为学院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得到师生公认及好评;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九条评选流程: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分部。

2.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需由本人向各分部提出申请,上交申请材料(本人500字书面申请书、荣誉证书等)。

3.各分部成立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申报工作。评审小组由各部各年级辅导员和本部本年级的10%学生组成(需提前报学务部),同时制定评定标准(评审小组和评定标准均需提前报学务部核准)、对符合评审条件并已提交申请的学生按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排名,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指标确定候选名单。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和德育成绩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⑴ 学业成绩根据评奖学期考试课成绩平均值折合80%进行核算,满分80分。

⑵ 德育成绩根据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情况、考勤、宿舍内务评比情况、学生个人表现综合评定,具体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德育成绩评定细则》进行评定,满分20分。

4.候选人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各分部将候选名单、申请表、候选人员荣誉证书及各部各部门的加分证明报学务部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

6.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务部主任、教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学生会代表担任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标准并对候选人材料审核,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7.对拟获奖人选在全院公示一周,征询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经学院同意后,评选结果上报教育厅。

第十一条凡在参评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或不符合条件而参评者,取消评奖资格,并且核减该生所在分部的评定指标。对已经获奖者,除追回款项外,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奖学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待学院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的资助资金后,由财务部一次性发给学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务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有关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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